藥品成本價格調查將入法
4月20日,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,藥品管理法(修訂草案)提交審議。修訂草案增加規(guī)定,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(jiān)測,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,加強藥品價格監(jiān)督檢查。
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藥品管理法(修正草案)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、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,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是藥品領域的突出問題,建議采取措施加強藥價監(jiān)管,保障藥品供應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,建議增加規(guī)定: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(jiān)測,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,加強藥品價格監(jiān)督檢查,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,維護藥品價格秩序;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;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,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(yōu)先審評審批;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采取適當的生產、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,保障藥品供應;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應當履行社會責任,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。
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,建議作如下修改:一是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,對未按照規(guī)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(jiān)測或者報告,境外企業(yè)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代表機構或者指定的企業(yè)法人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查、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以及編造、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,增加規(guī)定相應的法律責任。二是加大處罰力度,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、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(guī)范等違法行為,提高罰款額度;落實處罰到人,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(guī)定;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,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(guī)定。三是增加懲罰性賠償,生產假藥、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、劣藥仍然銷售,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,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。(首席記者葉龍杰)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