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版GCP學習 | 建議研究者24小時內(nèi)向IEC報告本中心的SUSAR
新版GCP較2003年版GCP有了很大的改進,大家有目共睹。但在實施過程中,也發(fā)現(xiàn)有個別不清晰的地方,如本中心發(fā)生的SUSAR除了打包在SAE中報告給申辦者以外,還要不要及時報告給倫理委員會和院內(nèi)試驗管理部門?
有些醫(yī)療機構、學術團體制訂了SAE/SUSAR報告的流程或模板,研究者只需把所有的SAE報告給申辦者,由申辦者分析評估后,再把SUSAR反饋給研究者,然后,再由研究者報告給倫理委員會。
筆者認為,以上繞了一大圈的報告流程,存在漏報和報告不及時的隱患,可能錯失SUSAR臨床針對性處理和及時防范的時機。出于對受試者的安全考慮和對重大醫(yī)療安全問題的防范,本中心發(fā)生SUSAR后,研究者在24小時內(nèi)報告?zhèn)惱砦瘑T會和試驗管理部門很有必要,理由如下:
1.“非預期”,意味著是未知的醫(yī)學情況,對其發(fā)展規(guī)律和預后,申辦者和研究者往往缺乏足夠的認識,其處理也可能缺乏足夠的診治經(jīng)驗,甚至尚無有效的防治措施,必須引起大家的重視。倫理委員會和試驗管理部門有必要及時掌握相關情況。
2.“嚴重”,說明病情較重,甚至威脅受試者的生命安全;“不良反應”,即與試驗用藥品存在因果聯(lián)系,或不能排除因果聯(lián)系。以上情況都需要研究者、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提高警惕,對于出現(xiàn)致死性或出現(xiàn)頻次多的嚴重情況,除積極采取臨床診療措施外,還應果斷中止試驗,或及時暫停入組新的受試者,以避免更多的損害發(fā)生。
3.如果是“非預期且嚴重的不良反應”,需要研究者比SAE更多地關注和積極進行臨床處置;也更有必要讓倫理委員會和試驗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本中心發(fā)生的SUSAR,包括發(fā)生頻次、嚴重程度、臨床處理及轉歸、受試者及家屬訴求等情況,以便及時行使倫理監(jiān)督責任和管理責任。
4.如果等到研究者報給申辦者SAE,然后申辦者進行分析評估,再把SUSAR反饋給研究者/倫理委員會,很可能存在反饋不及時或漏報情況。SAE發(fā)生后,在床邊及時甄別SUSAR,有利于研究者更快作出判斷,更早采取措施。當然,SAE的嚴重程度和因果聯(lián)系,自然由研究者進行判斷;至于“非預期”,申辦者可提供相關資料,與研究者共同判斷。
5.“7天15天”的報告時限,主要是要求申辦方把收集的各中心的SUSAR報告至管理部門,并通報給各中心的研究者,以引起重視和警醒。
新版GCP中,減少了一般SAE的報告范圍,有利于減輕研究者、倫理委員會和管理人員的負擔,以便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受試者的診治和試驗項目管理中去。但減負有度,SUSAR較SAE的數(shù)量已大為較少,可重視程度卻不宜一減了之,或統(tǒng)統(tǒng)交由申辦者處理。其實,新版GCP第二十八條(二)“出現(xiàn)可能顯著影響臨床試驗的實施或者增加受試者風險的情況,研究者應當盡快向申辦者、倫理委員會和臨床試驗機構書面報告”。從SUSAR的嚴重性和特殊性,從保障受試者安全的角度,要求研究者24小時內(nèi)向倫理委員會和試驗管理部門報告本中心新發(fā)的SUSAR并不過分。
GCP作為法規(guī),提出的是最低要求,但從受試者的安全考慮,可以提升一些做法,畢竟GCP的宗旨是“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考慮的首要因素”。根據(jù)GCP第十二條(十一)“倫理委員會應當關注并明確要求研究者及時報告:……;所有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”,倫理委員會也有權要求研究者及時報告本中心發(fā)生的SUSAR。
當然,希望下次GCP修訂的時候,對SUSAR的報告流程和要求能夠更加明確清晰。不管怎么樣,受試者的安全,尤其是醫(yī)療安全,是研究者首要關注的。研究者的早期預警、及時處理的醫(yī)療責任,倫理委員會和管理部門及時監(jiān)督的管理責任,還是務必要時刻保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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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李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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