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VP逐條談 | 54.報告行為 阻礙不得!
阻礙報告的行為既不科學、也不合理、更不合法。需要保證報告者進行可疑不良反應報告的行為不受阻礙。
【條文】
《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第四章 監(jiān)測與報告
第三節(jié) 報告的提交
第五十四條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礙報告者的報告行為。
【理解】
之所以會有阻礙報告的行為,根源在于誤解了不良反應與藥品質量問題的聯(lián)系,不能正確對待藥品的風險,無法接受藥品有不良反應報告,缺乏對藥物警戒的基本理解。這一條內容非常簡潔,但也有幾點值得思考:
——不得阻礙誰進行報告?
——不得阻礙向誰報告?
——什么情況下會被認為是阻止?
·不得阻礙向監(jiān)管機構報告
第五十四條出現(xiàn)在“報告的提交”章節(jié),因此,基于上下文,這里所講的報告,應該與向監(jiān)管機構提交報告有關。也就是說,持有人不得阻礙任何人向監(jiān)管機構遞交報告。
·持有人有可能阻礙誰向監(jiān)管機構報告?
報告者可能是誰?報告者可能是持有人內部的人,也可能是持有人外部的人。
>通過審批阻止內部人員報告
持有人內部的報告者,比如藥物警戒人員,他們的報告行為確實有可能受到持有人的影響。當然,在這里我們看到持有人是一個法人的概念。而具體對報告者實施影響的人,可能是持有人的某個代表,比如說法人代表、主要負責人、或者任何可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個人。
在既往的實踐中,確實有藥物警戒團隊提出某一份報告需要向監(jiān)管機構進行遞交,但公司規(guī)定在遞交前,必須先獲得管理審批。如果管理者認為,“交這么些報告太多了,我們就交一個吧”,類似這種以非專業(yè)性的意見干擾報告遞交工作,既屬于上述的阻礙報告行為。
>施加影響阻礙外部人員報告
醫(yī)療機構發(fā)現(xiàn)了藥品的不良事件/反應,及時通知了持有人進行干預、處理。按照規(guī)范,醫(yī)療機構也需向監(jiān)管機構進行可疑不良反應的報告。此時,若是持有人通過學術以及非學術的行為影響報告者的判斷、利誘、甚至通過報告者的上級進行行政要求,都應屬于使用“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礙報告”的行文。
由此引申,報告者的報告行為是自由的,不應受到阻礙。
這一條款討論的是針對持有人的要求,但合理引申,也可能包括申辦者,申辦者也不得阻礙任何人向其、或向監(jiān)管機構報告不良事件/不良反應。
·審閱SAE報告草稿,是否屬于阻礙報告的行為?
在實踐中,某些申辦者有要求,臨床試驗發(fā)生的SAE,在正式報告至申報者之前,需由指定人員進行報告內容的審核,如認為不符合SAE的定義與標準,則要求取消該報告。此種行為,也可能是某種意義上阻礙報告的行為。應保證研究者可以自由地進行報告,如有不同的學術意見,可以通過質疑、隨訪,進行澄清、確認,而不是阻礙報告的發(fā)生。
【實踐影響】
如果您的組織中,報告不良反應還需要管理者的審批,建議您盡快設法推動取消該要求。
(浙江太美醫(yī)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警戒與法規(guī)合規(guī)事業(yè)部總經(jīng)理 萬幫喜)
(責任編輯:陸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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